众所周知,中国《物权法》(草案)已经过五次审议。在历次审议中,与物业权利人――业主利益息息相关的若干条款(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章节条款的内容)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在此过程中,各界人士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修改建议,然而,这些建议尚未在草案审议的修改意见中全面反映出来。作为关注中国社区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,本中心曾分别于2005年8月6日、9月24 日和2006年1月14日先后举行了三次有关《物权法》问题的大型研讨会,吸引了来自全国人大、中国消费者协会、高校学者、房地产律师团、特别是实践领域的诸多专家、业主的参与。三次研讨会总计与会人员逾五百人次,成为国内民间最大规模的物权法系列研讨会。
为更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,我们认为在2007年《物权法》正式出台前,进一步深入讨论相应部分的立法原则与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、以提供全国人大立法时参考实属必要。有鉴于此,本中心定于2006年11月11日举行第四次物权法研讨会,并将集中本次研讨会成果、形成书面材料直接呈递全国人大常委会。
现将本次研讨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- 时间:2006年11月11日(周六),9:00—17:00
- 地点:柏彦大厦301室(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)(详情请见附件一)
- 主办: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( Governance&Community Institute )
- 研讨会主题: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供参考的议题:
什么是物权?物权法定还是约定?
(会所、车库、车位的所有权,在现有状态下可否约定?如何操作?)
政府作用
(指导、协助、监督相关问题的处理)
物权处置的保障
(“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,业主有权更换;” 在行政、法律层面上如何有效保障业主的“更换权”)
在物权(共有财产权部分)纠纷案件中,业主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。
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”共有部位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问题。
业主组织以及其权力行使的制度设计(共有部位修缮须经“三分之二以上”同意问题;双“三分之二”解析)
如何建立突发与危机事件的应对、处理机制
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问题
- 研讨会发言:
本次研讨会将根据议程安排发言,每次发言十分钟。
- 书面材料:
本次研讨会将为参会者提供会议发言者书面材料,为此,有意在本次研讨会中作正式发言的参会者,请务必于11月9日0:00前将拟发言书面材料(发言全文或详细提纲)提交至邮箱 goco@goco.org.cn或传真:010-62519975。
- 研讨会参与对象:
关注、关心中国物权法及物权法发展的社会各界专家、学者和实践者。
- 报名方式:
本次研讨会参与者需经报名程序确认,具体报名方式:
- 网上报名:
发送邮件至:goco@goco.org.cn邮件中请注明:报名者的姓名、职业、所关注话题,联系方式;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“研讨会”字样。
- 短信报名:
发送短信至13466775644(冯先生)
特此通知。
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
2006年10月24日
附件一:
柏彦大厦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
柏彦大厦乘车路线:
1.乘719路、743路、816路、375路、331路、398路、438路、632路、748路、392路、836路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站下车,向西步行500米即到;
2.乘47路、834路、840路、740路、737路、26路、运通113路至学四口站下车,向西步行20米即到;
3.首都机场乘民航大巴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站下车;
4.西客站乘47路直达。在海淀走读大学下车;
5.北京站乘地铁至西直门换375路、438路或632路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站下车。
|